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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学院 国(境)外交换生课程学习和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日期:2025-06-30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统一管理,规范交换生的课程学习、学分认定和成绩管理等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的范围:

(一)参加我校组织的国(境)外长短期交换和研学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予以认定;

(二)学生在未经学校审批或没有签订校际合作协议的学校取得的课程学分,学校不予以认定;

(三)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所获得的课程学分,学校不予以认定。

第二章  学生管理

第三条 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换期限,不得擅自转往其他学校、国家(或地区)。

第四条 交换生在外交换学习期间,保留本校学籍,仍须正常缴纳学费。交换学期限满1学期及以上的学生派出前应到教

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满后应及时办理。

第五条 交换生在交换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管理。对于出国(境)学习的交换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参加任何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未经我校批准不得加入境外任何组织。

第六条 交换生在交换期间因故中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七条 交换生因出国(境)时间安排,导致在申请交换该学期所修读课程无法参加考试的,凡课程学习时间已达到三分之二或以上者,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由任课老师根据课堂表现、平时作业成绩给予总评成绩,或可申请缓考,待交换学习结束返校后参加缓考考试。

第八条 学生须选择就读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交换项目,并修读本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课程。

第九条 学生申请交换项目获学校批准后,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指导交换生拟订在对方学校的学习计划,填写《青岛工学院派出交换生课程选修计划》(附件1),并经所在学院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成绩认定

第十条 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修读课程,成绩合格并获得学

分的,可申请按确认抵换两种类型分别进行认定。

(一)确认是把交换生在对方学校所取得的课程成绩按我校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名称记入成绩单。确认类课程只能在本专业的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专业限选课)中选择,课程名称、教学内容与对方学校提供的课程一致或相近。

(二)抵换是把交换生在对方学校所取得的课程成绩按对方学校的课程名称经我校转换后的成绩学分记入成绩单。与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相关的通识类等课程的学分可以抵换我校通识类选修课的学分;以讲座形式授课的,原则上每次讲座按0.5学分计算。总抵换学分不超过2学分。

第十一条 如对方学校提供的相关专业课程与我校专业教学计划有较大差异,导致我校认为必须修读的专业课程无法通过“确认”方式获取成绩认定,可在填写《青岛工学院派出交换生课程选修计划》时将其列为“免听”或“补修”,并在交流学习结束后,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一)交换生向相关课程的开课教研室提出免听申请,经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并以考试试卷的卷面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总评成绩。

(二)向教务处申请跟随本专业其他年级补修该课程,教务处根据实际开课情况予以安排,课程成绩正常处理与记载。

第十二条 交换生返校后两周内,填写《青岛工学院赴国

(境)外交换生课程学分互认审核申请表》(附件2),并附对方学校出具的正式成绩单原件、翻译件,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交换生所在学院自接到学分转换申请材料两周内完成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教务处接到学院学分转换申请材料两周内完成绩审核,并进行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成绩转换与记载方法

(一)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按照学校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考核性质(考试或考查课程)进行成绩记载,需要进行成绩转换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换;按照十一等级分记载成绩的,可按如下参考标准转换为百分制或五级制成绩:

成绩

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F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成绩

99

95

87

82

77

72

68

65

62

60

50


(二)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每学时/课程学分对应关系与我校不一致时,原则上按“16-18学时为1学分”的标准进行转换。

学分互换的课程其学分数原则上应当对等,交流学习期间对应学期获得的总学分不得少于在我校申请认定的总学分数。双方学校的课程名称内容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

1.若交流学习课程学分高于拟申请认定的我校课程学分时,按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数认定,高出部分不能再用作其他课程学分的互换、认定。

2.若交流学习课程学分低于拟申请认定的我校课程学分时,则可用满足学分数要求的课程教学内容相近的两门(或多门)交流学习课程互换、认定为我校该门课程,或在我校增加选修1门满足学分要求且教学内容相近的课程。

(三)教务处保留交换生在对方学校的成绩单原件、《青岛工学院赴国(境)外本科交换生课程学分互认审核申请表》原件。

(四)交换生申请课程转换和成绩认定以一次为限,一经确认不得修改。教务处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提交的成绩转换申请。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青岛工学院派出交换生课程选修计划

2.青岛工学院赴国(境)外交换生课程学分互认审

核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