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开放办学,提升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拓展学生国际视野,规范学生国(境)外短期交流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赴国(境)外学校或机构进行的短期学习、实习和交流活动,交流时间不超过6个月,交流项目包括:
(一)国(境)外学校或机构(含港澳台)海外实习项目;
(二)国(境)外学校或机构(含港澳台)寒暑期交流项目;
(三)国(境)外学校或机构(含港澳台)学期内交流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准入工作遵循安全可靠、合法合规、注重质量的原则;学生境外短期交流项目均须报学校审批,未经学校审批,各单位或个人严禁开展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活动以及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学生信息、宣讲场地等。
第二章 选派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学生国(境)外短期交流项目遴选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择优选派”的原则。学生申请国(境)外学习交流前,须征得家长同意。
第五条 学生申请国(境)外交流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申请人为我校在校全日制学生;
(三)外语水平符合对方学校或机构的入学要求;
(四)身体健康,有纪律观念和自我管理能力,能圆满完成境外学习任务;
(五)符合国(境)外接收学校或机构规定的各具体项目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生报名参加国(境)外短期交流项目,应根据项目通知要求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工学院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附件1);
2.个人简历;
3.外语水平能力证明;
4.成绩单;
5.家长同意书(附件2);
6.体检报告;
7.青岛工学院学生出国(境)安全承诺书(附件4);
8.其他国(境)外接收单位所需文件。
第七条 学生国(境)外短期交流项目的校内选拔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原则,采取公布项目、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办法。具体流程如下: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项目资质,相关二级学院审核项目内容;
2.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项目信息;
3.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进行报名;
4.初审:由二级学院推荐,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综合考虑申请人的道德素养、专业背景、综合能力、健康状况、外语水平等因素后决定正式提名人选;
5.复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提名人选的资料提交对方学校或机构,审核学生信息,确定录取名单;
6.终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录取名单递交分管校领导,确定最终录取名单。
第三章 派出程序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参加国(境)外短期项目的学生备妥相关材料,并将材料及时送达境外接收学校或机构,联络接受学校或机构协调安排接站事宜;
第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学生进行国(境)外短期项目行前安全教育;
第十条 确定正式的录取名单之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时通知学生及所在二级学院;
第十一条 参加国(境)外短期项目的学生及其家长必须和学校签订《青岛工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附件3);
第十二条 学生因参加国(境)外短期项目的个人护照、签证等有关手续由学生自行办理。
第四章 行前管理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要对接受交流学生的流外学校或机构的资质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有第三方机构参与的需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学校对经审查认可的国(境)外短期项目,需要与国(境)外学校或机构,或其在中国的代理人签订框架协议;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宣传,引导学生参加经学校组织或同意的境外短期项目,避免前往自然灾害、政局动荡或战乱地区特别是中国领事服务网(cs.mfa.gov.cn)发出安全警告的国家和地区。
第五章 国(境)外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做好在国(境)外学生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工作,明确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与在外学生建立动态联络机制,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业和身心健康状况等,及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一定比例指派教师随团参与活动。如因学生分散,确实无法安排教师随团的,要求学生避免单独行动,并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一名或几名学生担任小组长加强对本组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随团教师名单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相关二级学院共同制定,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随团教师所需费用由学校承担,不得转嫁给学生个人。随团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外(英)语口语沟通能力与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国(境)外学校或机构应确保安排我校两名或两名以上学生在同一学校、住址及实习岗位。
第二十条 如无随团教师,学生抵达国(境)外后,应立即向本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所在二级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反馈个人在外期间的居住地点、联系电话、紧急联络人联系方式等,并定期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出发前应自行购买覆盖在国(境)外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个人保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应保守国家秘密,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交流学校或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文化风俗,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学校声誉的事情,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我国驻外机构或学校报告。学生因违反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交流学校或机构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若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因故须提前终止交流学习计划,须向双方学校或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六章 返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国返校,不得擅自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随团教师与小组长应督促学生按时归国返校。学生返校后,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备,相关二级学院及时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在国(境)外交流项目结束后10日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此次交流学习活动的总结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青岛工学院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
2.家长同意书
3.青岛工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
4.青岛工学院学生出国(境)安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