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外籍教师是指受聘或应邀来学校承担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或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的外籍人员,是学校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聘用外籍教师遵循“扩大开放、按需聘任、保证质量、突出重点”的原则,着重引进校内紧缺人才及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外籍教师按照学科分为语言类外籍教师和专业类外籍教师;按照聘用期限分为长期外籍教师、短期外籍教师及临时来访外籍教师。长期外籍教师每年在校工作不少于三个月,短期外籍教师每年在校工作一周以上三个月以内,临时来访外籍教师每年在校工作一周以内(含一周)。
第四条 学校外籍教师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人事处为专业类外籍教师聘用管理部门,执行学校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所有外籍教师的涉外事务管理部门。
二级学院为外籍教师管理、服务和教学考核的主体部门。
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外籍教师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外籍教师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外籍教师应当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物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且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对于高端、高层次(国家、省市和学校人才计划等)特聘或急需的外籍教师,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外籍教师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担任专业类外籍教师,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2年以上,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担任语言类外籍教师,应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并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
第八条 专业类外籍教师除满足上述条款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人事处及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实际需求。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校际合作交流项目中涉及的外籍教师的聘用条件,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十条 二级学院于每年11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的语言类外籍教师需求计划。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结合学校年度发展计划,呈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实施招聘。新聘用语言类外籍教师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及用人单位等共同审核与面试,将合格人选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代表学校与语言类外籍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人事处、教务处、安全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专业类外籍教师的聘用程序,根据学校相关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经审批通过的拟聘任专业类外籍教师,用人单位负责将有关材料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来华及涉外手续。
第十三条 拟续聘的语言类外籍教师由各用人单位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续聘申请,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及教务处审批通过后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专业类外籍教师的续聘手续根据学校相关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聘请计划提前一个月确定临时来访外籍教师人选,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其相关材料(包括中外文简历、最高学位证明复印件、护照复印件等)。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呈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安全管理处等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是外籍教师管理考核主体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定外事联络员,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二)按需申报聘用计划;
(三)协同国际处、人事处招聘;
(四)负责外籍教师师德师风的规范和监督,以及教学科研等履职情况的管理与考核;
(五)做好外籍教师职前培训相关工作,加强外籍教师职后培训工作;
(六)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的外籍教师提出解聘意见。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所有外籍教师的涉外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语言类外籍教师的聘用计划,并协同相关部门实施招聘;
(二)负责办理来华手续,包括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邀请函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等;
(三)负责办理涉外手续及管理涉外事务;
(四)牵头负责外教的突发及应急事件处理;
(五)协同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做好外教管理;
第十七条 人事处为外籍教师聘用管理部门,对专业类外籍教师的聘用、教学、科研、人事等管理,参照学校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同人事处和二级学院根据外籍教师的文化背景和岗位特点,制定新入职外籍教师职前培训计划。对初次聘任的外籍教师,应开展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中国国情、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师德师风、安全教育和业务知识、教学安排等。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将外籍教师的教学及考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外籍教师的校内住房水电暖等相关费用收取及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处负责校内外籍教师公寓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对校内外籍教师公寓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并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做好外籍教师安全类事件的处理。
第五章 待遇及福利
第二十二条 语言类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一般执行合同工资制。学校根据其学历、专业、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因素确定薪酬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行承担。
专业类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和补贴等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临时来访外籍教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涉及的外籍教师的工作酬劳发放标准按照学校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或合作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成绩优秀的外籍教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教师,学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授予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台港澳地区教师聘用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